N+1的1指的是“代通知金”,也就是说如果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解除合同,就需要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如果提前30天通知了,就不需要支付。
那么这里的N,到底怎么计算呢?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是否包括年终奖、加班工资或者13薪水呢?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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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N是劳动者应得工资,而不是实发工资。应得工资就是没有扣除五险一金和个税的工资,实发工资就是扣除五险一金和个税后到手的工资。
其次,对于单位发放的其他奖金,比如“绩效奖金”“优秀员工奖金”、“项目奖金”、都是要计入N中。
然后,N的计算是否包括年终奖or13/14薪?
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正常工作一年即可领取年终奖or13/14薪,那么N的计算就可以包括年终奖or13/14薪,但是需要将年终奖or13/14薪平均到12个月工资中。
如果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年终奖or13/14薪的发放,或者需要达到相当的条件,比如达到一定销售额度,才能领取对应的年终奖or13/14薪,那么此时年终奖or13/14薪属于非常规性奖金,不纳入N中。
对于加班工资是否属于计入N中!各地法院差异很大上海、四川、及福建等地法院认为,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加班工资。但是北京、广东、深圳、重庆、重庆等地法院都认为N包括加班工资。总体来说,认为N包括加班工资属于主流观点。
最后,对于以购物卡、礼品券形式发放的过节费、生日福利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货币性收入因此通常不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参考法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一步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参考案例:
1. 四川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宜宾财富广场店、蒋和平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川民再543号
2. 四川二滩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应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川民申5994号
3. 周倩、成都瑞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川01民终18517号
4. 宜宾儒盛商贸有限公司、曾从兵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川15民终2578号
5. 成都海波物流有限公司、徐保全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川01民终18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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